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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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