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6h】

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困境

(二)司法困境的原因分析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倾斜保护消费者原则

三、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

(一)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生效

(二)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

(三)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可撤销

四、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类型化分析

(一)任意设定保价率及保价限额条款

(二)任意设定未保价赔偿限额条款

(三)任意处置逾期或者滞留快件条款

(四)任意限定索赔期限条款

(五)任意扩大免责范围条款

(六)任意限定诉讼选择权条款

五、完善我国快递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顺序

(二)规范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评判标准

(三)加快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指导案例的公布

结语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作为快递服务中的重要部分,快递服务合同主要是由格式条款组成。一方面,大量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其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也引发了实践当中的种种纠纷。与快递服务组织相比,消费者在缔约能力、缔约机会、信息收集等方面往往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就使得快递服务组织得以通过制定一系列条款来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与纠纷乱象不匹配的是,由于现行立法的不完善与司法实务经验的欠缺,在审判中常常出现对相同格式条款的判决结果冲突与相同判决结果下的规则使用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如此,在当前法律制定的境况下,从司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亟需得到重视。本文立足于此,首先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对实务中的裁判案例进行梳理,提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及问题,其次从理论上对司法规制的指导原则进行探究,最后针对司法规制三规则中的重点问题提出合理的规制方法和建议。
  正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通过案件概览与分析,以2013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问题的判决情况及产生司法困境的原因,从而引出问题。
  第二部分是规制原则的明确。本部分从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相较于普通民事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入手,明确了对其进行司法规制的三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倾斜保护消费者原则。通过原则来指导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三部分是效力规制。效力规制作为司法规制中的重要部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本部分将格式条款的效力区分为生效、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明确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效力,确定无效的情形以及可撤销的适用。
  第四部分是类型化分析。本部分通过对保价条款、未保价赔偿限额条款、任意处置逾期或滞留快件条款、限定索赔期限等快递服务合同当中典型的条款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加明晰,减少裁判冲突。
  第五部分是规制措施。本部分建立在前述讨论之上,提出具体的规制措施。首先要明确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的顺序:格式条款的订入—效力判定—解释问题,以明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同时可以节省大量司法成本;其次应丰富和规范规则的具体评判标准。由于当前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抽象,因此应当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对规制的内容加以完善,以便更好的指导审判;最后司法机关应加快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指导案例的发布,从而弥补当前立法的不足以及减少判决当中的矛盾与冲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