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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变动理论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启示

     

摘要

物权变动是民事立法中的基础理论问题,我国自清末试行民法以来,至今天颁布民法典,在民法中均以物债分离为基本原则.但是在民初以区分原则为基本原则前提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运用却发生了异化,主要体现在将私人制作书据认定为物权契约,以及利用上手契解决物权变动效力问题.这对于物权的公示性产生了极大挑战.异化的原因在于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冲突,传统交易模式对书据有着强烈的依赖,而登记作为区分原则的重要基础却久未建立.在民法典已经颁布的今天,我们需要重视民初司法官提供的经验,对既存利益予以更多尊重.对于基于历史习惯以及现实交易环境而发生的种种问题,例如小产权房、农地流转等,我们在回顾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到其中对于信赖利益的尊重,以及维护物权变动成果等做法,为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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