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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

对单位行贿罪是1997刑法中增设的罪名,其立法本身还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罪的罪名宜修改为对国有单位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是本罪两种行为方式的共同必备要件.本罪的立案标准也需修改,以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一方面对犯本罪的自然人应当增设罚金刑,并宜采用倍比制罚金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对自由刑的配置要增设量刑档次,以实现罪刑相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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