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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九民纪要背景下对商事外观主义应用的探究

         

摘要

隐名股东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实务过程中一直存在分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实际出资人对投资利益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仅规定了代持股的效力、投资收益归属以及显名的必备程序,现实中关注更多的却是隐名者与显名者、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随着执行程序的不断完善,金钱债权人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股权已经是常规操作,在代持股关系的背景下,可否排除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通过对大量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实务中能否排除执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公司法》第32条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范围的解读依据不同,而《民商事审判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信赖利益保护角度”,结合对《民法总则》与商事规则的衔接适用考虑,将第三人直接限缩解释为“善意的相对人”以企图解决当前的争议是欠妥的.民法与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适用价值的区分,不能在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上将名义股东的金钱债权人排除在外,而且承认商事外观主义在此情形的适用并不代表隐名股东没有救济的途径,商事外观主义的价值保护并不妨碍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实际权利人审查的必要性.结合《执行异议及复议规定》及《民商事审判纪要》第124条对金钱债权执行问题的指导意见,现行执行程序上已经能够达到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考量,基本上可以有一个清晰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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