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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改革背景下强制性海洋国家标准体系探究

摘要

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体系编制应遵照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科学先进、简便易懂和实用有效的原则,保持标准体系的合理构成。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不再使用的强制性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范围较广,标准级别较高,标准体系的建立需要集思广益,建议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应鼓励产、学、研、用各方参与,广泛征求有关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工程安全等重点领域重点研讨,研究讨论标准体系层次划分及具体标准需求问题。鉴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重要地位,以及海洋标准的广泛适用性,很多标准可能与环境保护部、地质调查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气象局等相关部委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建议建立协调推进机制,针对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海洋强制性标准,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协调联络组”。联络组成员由国标委、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地质调查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气象局等相关部委设置的联络员组成。在海洋强制性标准立项审查及标准技术审查过程中,联络员代表相关部委对需要进行协调的标准及时给出协调意见。通过联络组的建立,提高标准协调问题的处理效率,推进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及制修订进程,加强标准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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