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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研究

             

摘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法治理念不断加深,和谐司法、和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法治进路中的一大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司法判决的合法、合理、公正及可接受性.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地方文化、民俗习惯等因素,避免司法过程、法律逻辑过于僵化;应坚持司法理性,以达到政治效果、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三者的平衡,使司法经得起重新审视、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坚持理性司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达到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及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地方文化对刑事、民事及行政的司法裁判影响,达到既遵循司法,又能考量司法背后的情理价值,要自始至终贯彻和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人们对公平正义和是非善恶的基本判断,将社会的情理价值注入到对刑法文本含义的阐释中,拒绝"淡漠的客观主义"解释范式.情理价值角度的制约,旨在纠正刑法解释的"法律文本主义"和机械的思维方法,使其超越刑法文本的形式藩篱而向生活事实和经验逻辑开放,避免出现因机械执法所造成的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违背人们的法律感情、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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