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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用户同意”的约束力--以同意收集个人信息为例

     

摘要

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用户同意”兼具消极防御和积极利用的功能。目前“用户同意”流于形式,致使其预设功能难以发挥作用。直接以网络用户点击“同意”按钮为由,认为其应受《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约束并不妥当。“用户同意”一方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收集行为解禁,另一方面也为其设限。对收集者的同意,是对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解禁行为,网络用户应受其同意的约束,容忍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收集行为。对收集范围的同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收集行为设定了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目的范围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网络用户才受其同意的约束。提供服务的目的范围,由法院在个案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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