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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典制订中基本问题的反思

         

摘要

民商立法应尽量做到包罗万象,以便社会生活有章可循,在法典的逻辑性与适用性相冲突时,应优先选择适用性。同时,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人法与物法没有孰轻孰重的区别,人法位于物法的前面是出于客观逻辑的需要。在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上,人格权法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该从债法中独立,废除债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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