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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中的若干逻辑问题探析

     

摘要

从逻辑上讲,《行政诉讼法》有些条文值得商榷。由于法律、法规不是授权的主体,因此该法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提法,应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不应仅限于组织,而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有关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并不科学,有关直接起诉案件与复议前置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一致,而有关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则自相矛盾,这些都应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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