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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申请'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

     

摘要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不仅在于控制权力,也包括保护公共利益.合理利用"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可以较好地平衡权利与权力、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该规则虽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面对现实国情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善,其仍然具有正当性.新行诉解释将之彻底废止,并不妥当,在今后行政诉讼立法时应考虑对其重新加以规定.同时,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须在立法时对该规则作更严格、更具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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