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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足'的公司治理——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

         

摘要

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比较而言,尽管引入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没有摆脱"缺乏可操作性"这个固有法律弊端,就公司治理中最为重要的累积投票制度和股东衍生诉讼制度而言,这种情况尤为严重.立法部门应立足我国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完善上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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