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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法律问题再探讨——以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为中心

     

摘要

集体土地入市的“市”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市场的“市”,二是城市的“市”。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删去第四十三条,改动第六十三条,被认为是“破除”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法律障碍。然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源于《宪法》第十条关于城乡二元土地公有制的规定。因此,只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并不能满足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法律需求,要使集体土地入市改革“于法有据”,还需修改《宪法》第十条,做到“于宪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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