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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构建研究——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

         

摘要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判断,应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来完成。土地征收主体应限缩,应取消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审批。行政机关做出征收决定前,应举办听证会,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必要性、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程序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听证。土地征收应根据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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