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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之利益衡量观的应然选择及适用

         

摘要

cqvip:受传统私益诉权说的影响以及对诉之利益积极功能的忽视,在诉之利益判断方面,我国采实体衡量观。在实体衡量观下,现代型诉讼中的形成中的权利因缺乏实体法依据而难以获得法院认可。诉之利益作用在于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衡量本案判决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而这势必牵涉到本质的认知以及不同目的论的立场对立。通过考察诉讼目的论与诉之利益的关联,可知多元论能较好兼顾不同主体之利益。以多元论作为衡量基准,在“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政策”的理论指导下,完善相应制度,有利于诉之利益获得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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