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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即时通讯记录证据能力规则研究

         

摘要

证据信息化是全球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必然趋势,科学证据中,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步入21世纪司法证明的核心舞台。抽象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度明确了网络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地位。然而,微观层面,通讯主体匿名性、通讯过程瞬时性、通讯方式数据性、通讯语境娱乐性等特殊素因却造成传统证据能力规则必须历经重组才能适用于网络即时通讯记录认证。故此,真实性认证、关联性认证、合法性认证中,鉴真规则、辨识规则、综合认定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重构成为破解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司法认定瓶颈的综合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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