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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刑事审判参考》三个非法证据排除指导案例评析

         

摘要

程序由开始走向终结并最终完成闭合具有运行的内在推动力,这种自治性的特征进而表现为对程序行为有因必有果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程序的恣意与反复。诉讼制度越发达,程序的闭合特征就越明显,闭合能力也越强,程序违法行为也就越早被发现,并引发程序发展方向的实质调整。在程序的基本功能难以充足发挥的状况下,首要任务是疏导畅通原有程序,而非增设流程。《刑事审判参考》三个指导性案例提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实践样本,表达了司法所能提供出的最大运行空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程序自治功能的延伸和展开,否则其实践效果仍将停留于证据采信规则层面,所增设的流程环节只能空置,难以实现遏制非法取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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