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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判断“双重相似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类案判断确立了事实相似和法律相似的“双重相似标准”,这一标准看似明确,但实际内容却很模糊。实践中法官依据“双重相似标准”难以获得稳定的判断结果,而现有研究提出的改进建议实质上也是在解放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类案同判”的目的。从法理上看,事实相似性判断依靠法官的经验和认知,没有确定的范围,缺乏客观的标准,事实判断前置还会对后续的法律判断产生不良影响。事实相似标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可以被法律规范结构中类型化事实所取代。法律相似应成为类案判断的核心标准。该标准以理性共识作为基础,以形式法律依据的相似和实质价值判断的相似为内容,判断方法涉及类型化、法律解释、价值权衡等。有必要围绕法律相似的形式和实质层面,重构类案判断的“双重相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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