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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研究——围绕2016年《解释》展开

         

摘要

污染环境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两次修正后,立法观念已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本位主义,呈现出侧重预防的前置规制发展趋势,2016年《解释》的出台也为该罪入罪标准的明晰化提供了有力指导。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入罪条款适用差异大、条文字义表达模糊、保护法益多元化等司法困境。出现司法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污染环境罪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内涵模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过度适用。为实现污染环境行为的科学合理入罪,应当以刑法理念的适正为前提,综合适用厘清入罪标准的构成要素、调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充分利用相关配套制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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