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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立法完善——以大陆法系地区为借鉴

     

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强制医疗程序,其目的在于既有效控制"武疯子"的危害,又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在各界纷纷为完善只有六条的强制医疗程序建言献策之时,却鲜有对其中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进行深入的专门研究。其中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仅一句话,但正是这一句话无疑为该措施留了"口子",使得其在实践中极易异化为"被精神病"条款,实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潘多拉魔盒,亟待完善。故应先确定该措施之法律性质,再参照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相仿的大陆法系地区之经验,根据其法律性质对其决定过程、执行场所、实施期限、法律效力、监督救济进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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