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应将破坏村委会选举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以村干部涉黑犯罪问题为切入点

应将破坏村委会选举之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以村干部涉黑犯罪问题为切入点

     

摘要

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问题愈加严重,诸多案件显示,我国村干部涉黑犯罪与其操纵村委会选举、掌控村民自治组织有密切关联,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制相关行为之条文,因此宜将破坏村委会选举之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以遏制村干部涉黑犯罪,保护村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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