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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之检讨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作为决议撤销之诉提起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司法》相关条文对该制度规定不足,略显单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因而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也具有特殊的法理基础.我国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存在原告范围过窄且不明确,救济手段单一,非诉救济缺失等缺陷.完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应从完善当事人制度、引入非诉救济制度、内外区分判决的溯及力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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