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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以法条与司法解释的交叉引用的案例为视角

     

摘要

在法条与司法解释的交叉引用中,并没有绝对的适用原则。法条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司法解释原则上的从旧兼从轻、特殊情况下的从新原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考量。犯罪行为的既遂至审判这一时段恰好包含了新旧法条与新旧司法解释的更替,此时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依附性或者相对独立性的适用,就需要考虑司法解释的修改是否涉及刑法法条中构成要件本质的变化,而不仅仅是犯罪工具或者犯罪行为的一种更新。如果司法解释的修改涉及到构成要件本质的变化需要坚持从旧原则时,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将是与过去法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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