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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

体育行政行为是指体育协会运用行政权对体育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体育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管理性行为和服务性行为、普遍性行为与具体性行为、内部性行为与外部性行为等类型.目前国内对体育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是采用内部救济,这种救济存在一些不足与弊端,而对体育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是体育行政法治的最终保障,是解决体育领域所产生的行政争议,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将体育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就愈发明显,对体育协会的性质权力进行法律的约束,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为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促进体育协会规范化及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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