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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罪名界定问题探讨

         

摘要

第13条修改了受贿罪,但罪名仍定为受贿罪,极不妥当.重新界定为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两罪名,则存在着主体不适合的问题.而界定为影响力交易罪,其适用范围过大,容易在认识上造成混淆.根据罪状进行高度概括,唯有界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才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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