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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立法技术的评判——兼议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衔接

         

摘要

父母为子女所购置的房屋的归属成为离婚双方关注的重点.在保护父母利益之意图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然而该条规定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将规制对象改为“不动产”将造成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衔接困难,“出资”范围不明确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按份共有”不符合我国共有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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