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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来源抗辩”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

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理解不清晰,导致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附加了不必要的高标准。以“景德镇陶瓷”系列维权案为例,存在证据审查过严、附加不合理要件的适用困境。主观要件“不知道”应理解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与其他部门法和TRIPs协定保持体系一致。“合理的注意义务”仅针对物权的合法取得,不要求进行知识产权权利审查。客观要件“合法取得”仅指正常交易途径取得,不要求“自原产地取得”或“自授权途径取得”。客观要件“说明提供者”应仅为形式要件,不应以此要件为由要求销售者进行实质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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