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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困惑及实践路径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为《刑法》第133条之二。本罪的增设不仅为抢夺方向盘或殴打公交车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类型化处理依据,也为修法前上述行为只能被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思路作出了补充。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中,既要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精细化分析,也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准确把握该罪主客观面向的表现样态,厘清与其他关联罪名之间的边界。面对旧法向新法的过渡,还要重视对比犯罪行为在修正案实施前后的认定差异,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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