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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第51条之漏洞

     

摘要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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