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侵权之债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之探讨

侵权之债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之探讨

         

摘要

基于实体法规定和法解释学原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应予准许.对于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侵权之债,至少在下述几种情形下,应认可债权之受让人的适格原告资格:一是受让人与转让人和侵权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二是受让人与转让人均是同一群体性侵权纠纷中的受害人;三是除了上述两个情形之外,受让人提供了具备一定公信力的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侵权之债.允许受让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并以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配套,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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