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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定之债发生原因的契约主义

     

摘要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了意定之债的契约主义原则,即单独行为作为债之发生原因,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秉持契约主义,遗赠的意思表示和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应当解释为契约之要约;捐助行为,以契约理论解释确实存在重大障碍,应当承认其属于单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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