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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3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619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悬赏广告的相关文献由359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海涛、常鹏翱、史友兴等。

悬赏广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53 占比:0.8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619 占比:99.19%

总计:43973篇

悬赏广告—发文趋势图

悬赏广告

-研究学者

  • 孙海涛
  • 常鹏翱
  • 史友兴
  • 姚勇
  • 杨峰
  • 杨立新
  • 代义
  • 关保国
  • 刘耀东
  • 唐洁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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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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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梓荧; 张洁玉
    • 摘要: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国都未有定论。《民法典》第499条虽将悬赏广告设立在合同编之下,但合同编并不纯粹仅规定合同,其中还有相关债法规定,故实则并未定性悬赏广告为合同。然随着悬赏广告的频繁出现,对其的立法要求越显必要。本文确定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并就此观点简述理由。根据“单方行为说”与“要约说”的主要争议冲突分析采“单方行为说”之优势。最终在采取“单方行为说”的立场上,参照国外对悬赏广告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有待完善处提出建议,主要针对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和优赏广告问题,建立特殊救济机制以达到弥补单方行为说所存弊端之目的。
    • 朱瑞芳
    • 摘要: 自“揭榜挂帅”提出以来,诸多经济学、科学管理学学者对揭榜挂帅制度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但法学研究则尚属首次。本文对揭榜挂帅制度进行了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其在行政法学与民法学上的意义。本文认为,揭榜挂帅中的发榜属于悬赏广告,发榜与揭榜同时具有招投标的性质。在“揭榜挂帅”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同时属于行政协议和技术合同。政府组织的“揭榜挂帅”活动应当适用或参照上述制度,更好地为科技发展服务。
    • 王伟
    • 摘要: 悬赏广告的出现由来已久,但因其特殊的性质,人们对其争议不断。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同时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点,揭露了契约说将“悬赏广告规定位于合同编”作为其主张支柱之一的缺陷。若主张单方行为说,则行为人只需证明其完成了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就享有请求悬赏人依其承诺支付报酬的权利,该权利不因行为人不晓悬赏广告或存在行为能力缺陷而丧失,这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悬赏人信守承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一过程又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 姚明斌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9条明确了悬赏法律行为可产生报酬给付的债之关系,涉及作为独立合同类型的"悬赏广告合同".悬赏意思表示是相对人不特定的要约,认定其主体、内容应根据所涉不特定相对人的通常理解作意思表示解释.特定行为人经完成行为取得承诺资格后,可决定承诺悬赏要约,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已成立的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制于特定行为人或悬赏人的行为能力,悬赏人非诚意而发布悬赏仍可能成立合同并生效.遗失物拾得人负有法定返还义务不影响其基于悬赏关系取得报酬请求权.完成特定行为并非义务,不存在与给付报酬之间的履行抗辩问题.悬赏广告合同是否排除无因管理规则,取决于个案中悬赏关系是否对管理费用等问题作了特别规制.若经完成特定行为并承诺而成立有效的悬赏广告合同,则悬赏人取得行为完成之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优等悬赏广告合同在要约识别、成立流程、效力内容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 汤敏
    • 摘要: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由来已久,《民法典》的颁行也并未使之平息.争议的焦点有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以及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并非要约说的理论弊端,而是单方行为说论者善意的误会.(1)完成特定行为并非承诺行为,仅使完成人具有承诺的权利,承诺的内容在于是否接受报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产生报酬请求权.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享有承诺和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而权利之行使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完成特定行为之人不知悬赏广告内容时,两种学说实际效果相同,法律效果趋同.悬赏人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告知的附随义务,并因义务违反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这对完成特定行为之人的利益保护并非不利.要约说的合理性在于报酬请求权的产生由完成特定行为之人自主决定,而非由悬赏人决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高度尊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价值的大力弘扬.
    • 摘要: 编辑同志:我买了一批鱼苗后遗忘在养殖市场,等到想起来时鱼苗已经不见了。因为这批鱼苗对我的生意特别重要,为寻回鱼苗,我就在本地多个微信群发布悬赏广告,过了一段时间拾得人根据悬赏广告将鱼苗送回给我,但同时对方也要求我支付他这段时间因保管鱼苗产生的相关费用,并要求我根据悬赏广告支付报酬请问这合理吗?
    • 张丰荣
    • 摘要: 悬赏广告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一直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统一认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现有的《民法典》作出准确的裁判,避免同案不同判,对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杨立新
    • 摘要: 对于悬赏广告,原《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作出规定,直至《物权法》才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民法典》第499条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内容,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具体规则。因其体系定位于合同编通则"合同的订立"一章,而被他人误解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是合同之债。事实上,悬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之地位,不足以决定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名为"合同法总则",实具有"债法总则"的地位。基于悬赏广告的本质属性与合同并不符,应当认定《民法典》第499条所规定的悬赏广告属于《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法律的其他规定"产生的债,即单方允诺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允诺之债亦具有客观依据。这不仅符合悬赏广告的本质属性,也能够约束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行为、保护悬赏广告行为人的利益,还便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至于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允诺之债所带来的撤销难题,通过解释之法即可解决。
    • 刘承韪
    • 摘要: 2017年8月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完成了民法典合同编的"室内稿""征求意见稿""一次审议稿"三个草案,其进步是明显的,但在一些重要规则或制度方面,尚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保留"构成合同条款之允诺"的规则"一审稿"第281条规定了可以构成合同条款的允诺的概念,是一种重大进步。允诺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也是较易发生纠纷的问题点,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必要性。实践中的当事人允诺可能会表述为:我承诺、我保证、我允诺、我承担义务、我愿受约束等,非常普遍,也亟须法律给予清晰定位和充分保护。
    • 陈林霞
    • 摘要: 现如今,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悬赏广告在生活中运用的越来越多,比如:寻人启事、 寻找遗失物等。随着运用增多相应的问题也会出现,而对于问题的解决,我国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撤销、报酬请求权 等问题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我国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完善悬赏广告的相应法律制度非常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悬赏广告纠纷不能很好的援用法律来处理,为改变这一现象,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有必要进行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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