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摘要

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一直是困扰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及行政法学者的一大难题,单纯依靠诉讼中发现问题之后在修改案中增加列举条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深层原因是没有正确理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中采用单一的"主体标准"确定被告.只有纠正理论认识上的偏差,重新构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并辅之以健全的制度设计,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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