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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再思考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侦查和起诉被界定为审前程序,是服务于审判实践的.未经法庭审理判决,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这是审判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判决需基于控辩双方的实质辩论、对证据的认定需基于实质举证质证,使庭审成为事实认定、裁决形成的核心.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要彻底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辩护权,削弱侦查本位主义,落实庭审实质化,排除非法取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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