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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认识误区的反思

     

摘要

市场失灵使人们认识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如果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解决市场失灵,就混淆了私主体与政府的职责.要求公司在营利之际履行社会责任是一国法政策的目标,但不能据此改变公司的内部治理规则与营利本质,在实践中要谨防公司将捐款等社会责任作为逃避法律义务的公关手段.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来扩张成成文法并授予法官裁量权,这会导致具有道德义务的公司社会责任具有了法律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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