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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实体审查还是程序审查?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在规定法院对违反仲裁程序、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实施监督的同时,还确认了法院有权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其证据、法律的适用等实体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司法审查.这样的规定既对当事人逃避仲裁裁决的效力制造了一个法律借口,也为对仲裁的不当的司法干预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因此,修改现行法律,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由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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