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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司法审判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

         

摘要

宋代司法审判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可由《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录之判词得以确证,在据法援情而合于理的模式下,宋代司法官员对法、理、情三者圆融和谐的运用以实现结案息讼之目的。在这一模式下,法律是依据和底线,它是司法审判的"常经",而情和理则是参照,它们是司法审判的"权变",宋代的司法审判往往呈现出这样一种权不离经、经不离权,以经统权,以权补经的态势,在此态势之下,法、理、情三者各序其位而致中和,最终达到结案息讼之目的。这一模式凸显出中庸理念及其方法的法文化价值,可为今日中国构建法治社会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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