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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名公”司法审判精神探析——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要依据

         

摘要

宋代的司法官力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自己的判决更加合情合理,有时甚至以情曲法,把不合礼视为比不合法更严重的犯罪。他们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依法而断,或者变通适用法律,或者索性依情而断。因此,宋代司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所体现的儒家精神更为深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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