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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发端于1861年,最先由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先后明文规定该制度,我国直到1999年通过新合同法才予以确立.从现有的《合同法》来看,我国立法者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确立下来,从而弥补了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空白.但是,该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不足,在完善立法时首先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还应将先合同义务明文规定,并给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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