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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排除任意解除之特约效力与损害赔偿

     

摘要

委托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排除《合同法》第410条的任意解除权,无论委托合同有偿与否,均应承认该特约的效力.在无偿委托场合系出于对信赖关系破裂的尊重,在有偿委托中还包括对交易效率的考量.但应当考虑有偿委托双方作出排除特约时拘束对方、确保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可以通过适当加重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予以实现,使该特约的法律效力体现于违反者要负担相比于无此特约时更重的赔偿责任.此外,在赔偿范围上应明确无偿委托中任意解除人仅对"因不利时期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有偿委托中的赔偿范围不限于直接损失或信赖利益,必须将履行利益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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