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

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犯罪行为之罪名适用——以广西首例艾滋病患者乔装女性传播艾滋病毒案为引子

     

摘要

在卖淫嫖娼中,故意传播性病毒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应属于性病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也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客观上传播艾滋病毒,主观上故意内容不同,则适用的罪名就会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目的或动机不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可以适用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