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失职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

行政失职既指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职权,更主要的是指没有履行其职责,包括程序上的不作为即未启动履行程序,也包括履行实质内容未满足具体行政职责各要素的要求;既指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包括没有履行因行政契约、行政承诺、内部行政规定等原因而产生的行政职责.追究行政失职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除了考虑对相关公务人员予以制裁以外,还应明确作为组织的行政主体的责任,还应考虑完善其救济和补偿功能,明确行政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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