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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仲裁裁决效力的恢复

         

摘要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存在当事人“制度性”败诉、诉权自由被剥夺的制度缺陷,直接原因是仲裁裁决在起诉后不发生效力.已有的克服现行制度缺陷的模式存在无现实可行性、违背仲裁与诉讼基本关系架构及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重大缺陷;法院的裁判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与认同为仲裁裁决恢复效力提供了妥当性.除当事人全部起诉及仲裁裁决不分配权益外,仲裁裁决以弥补法院裁判对权益分配的不足的形式部分或全部恢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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