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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文本模式及证成

         

摘要

宪法文本的有限性和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使得对权利的完全列举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新的权利需求,从而在宪法列举权利外产生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缺少未列举权利的宪法权利体系只是由有限的权利组成的封闭的权利系统,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民对权利的需求.基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宪法未列举权利指的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权利是时代的产物,是个人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既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能克服宪法文本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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