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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中未列举权利之保障——以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为范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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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理论预设

二、研究现状

三、现实意义及其局限性

一、建国后中国宪法未列举权利之表达

(一)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形成

1.宪法未列举权利理论的缘起

2.西方未列举权利的理论预设:自然权利

3.未列举权利在宪法文本上的体现

(二)未列举权利保障的中国表达

1.人权的普适性价值

2.政治制度保障

3.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借鉴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之必要

三、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实践路径及其经验

(一)第九修正案的形成

1.美国制宪会议的源起及宪法的制定

2.权利法案的提出以及未列举权利的争辩

3.关于第九修正案的争论

(二)第九修正案的实践——以Griswold v.Connecticut 为例

1.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例介绍

2.阴影原则的含义及其运用

3.作为辅助性条款的第九修正案

四、中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

(一)我国宪法“人权条款”与未列举权利保障

1.人权条款的基本意涵

2.人权条款充当宪法未列举权利条款的比较论证

3.人权条款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方式

(二)探索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机制的中国道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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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基本权利是近现代宪政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然而,以人权为缘起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时代的产物,在不同时期,宪法基本权利会以不同的面目呈现。基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性与立法者认知的局限性,宪法文本所载权利不可能包罗所有人权,由此,也带来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问题。未经宪法列举但具有基本权利性质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对宪法未列举权利保护的理论预设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对宪法未列举权利进行论述证成?这些问题均是宪法学上的重要课题。
  基于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研究可以说是一项艰巨繁琐的工程,独靠一国之力很难完成。美国是最早的成文法国家,宪法未列举权利条款也是美国最先提出并经过激烈论证妥协的产物,成为世界各国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重要借鉴。是故,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的产生及其实践经验,对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进行探讨,文章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述宪法未列举权利之理论证成,包括以自然法为核心的西方理论预设以及论述我国在人权普适性、政治制度人权保障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三个方面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提供着规范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的形成与争论进行介绍,通过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对第九修正案的实践经验进行论述探讨。第三部分则主要通过分析我国人权条款的基本意涵,比较研究我国人权条款作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条款的理论证成,进而指出现有制度下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保障诉求的经济基础已然具备,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依赖于对宪法概括权利条款和立宪精神的部门立法保障及宪法监督制度实效性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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