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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思考

         

摘要

《合同法》第122条给予了受损害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自主选择余地,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当两个请求权所指向的利益可以独立并存时,该法条规制乏力,有明显缺陷,应予以修补。应当既承认受损害方的诉讼选择权,又同时维护其两方面的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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