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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

             

摘要

新刑法第398条未予以完善之前,该条所规定之犯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确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其既未遂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之中;其法条竞合犯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分别适用特别法法条与重法法条定罪处罚;其牵连犯形态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科学适用法定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原则与从严治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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