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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中国古代“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成因及意义

         

摘要

典型案例的定量分析表明:中国古代司法风格不是"卡迪司法"或"父母官诉讼"说所能涵括,而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情理法"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衡平艺术。"天理""国法"与"人情"皆是民意的权威表达,三者是水乳交融的一体,判决的至高艺术境界是"情理法"兼顾。"情理"绝非"私情",而是常情常理与普遍共识,是法的补充渊源,是法律精神之所在。上述司法艺术风格起因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法律漏洞的必然性;根植于古代农耕文明与宗法社会结构的历史场景;形塑于礼治精神、中庸哲学和经权能动思维模式,其能够使司法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疑难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重要功效,而且对于解决当下"疑难"案件判决之可接受性及正当性方面的困境,亦不乏历史镜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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