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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承载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治功能,同时具有为司法裁判提供价值标准、克服法律规则的教条僵化和拓展社会主义实在法法源的法律功能。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凝练性和抽象性,各级法院在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司法裁判时存在随意性强、裁判说理差异化较大以及与法律原则混同并用等问题,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和法秩序的安定性。要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问题,需要注意协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内部诸价值之间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规范的一般规则,只有穷尽所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仍然不能获得正当判决结论时才能诉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规范的可能性。绝大多数情形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能作为裁判论证说理的依据予以援引。同时,还应建立较为系统、成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类型系谱,作为各级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以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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