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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银行卡案件支付结算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检视与重构

             

摘要

“断卡行动”背景下,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罪名选择分歧较大,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使得该类行为的入罪门槛过低且刑罚裁量畸重。应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该类行为的罪量要素审慎把握,以实现罪刑均衡。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借助类型思维重构其入罪门槛,可考虑将“30万元+3千元”与“3万元+3万元”作为参考数额标准;司法人员应当摆脱“唯金额论”,遵循从犯优先、自首次之、认罪认罚兜底的检视顺序,并结合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对部分数额较大的支付结算行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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